(III) 殘疾歧視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第 (2)1 條 ,殘疾的定義是 :
- 身體或心智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 ;
- 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 ;
- 因體內存在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而引致疾病,或在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 ;
- 身體部分機能失常、畸形或外觀上的毀損 ;
- 身體機能失常而引致個人學習能力較其他非殘疾人士不同 ( 如學習困難 ) ; 或
- 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
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
《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在下列範疇內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 :
- 僱傭 ( 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
- 教育 ;
- 進入 樓房 /處所 ( 指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的物業 ) ;
- 處置及管理處所 ( 包括私人物業 );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 參與會社及體育活動 ;
- 政府的活動 ;
-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法例亦保障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 ( 如他們的配偶或父母 ) 。 在下列的情況下,即使閣下沒有殘疾,亦會受到法例的保障:
- 閣下與殘疾人士有聯繫,因而受到歧視。 ( 註 : 「有聯繫的人」包括配偶、與殘疾人士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或在業務、體育或消閒活動上與殘疾人士有伙伴關係的另一人 ) ;
- 閣下被當作有殘疾而受到歧視;
- 雖然閣下現在沒有殘疾,卻被認為將來可能有殘疾而受到歧視。
一般事項
- 在涉及殘疾歧視的問題內,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定義是甚麼?
- 僱主可在甚麼情況下拒絕聘用或解僱一名殘疾人士?假如我患有嚴重腳傷,是否一定無機會獲得聘用?
- 假如某僱員患有傳染病或愛滋病,僱主可否解僱該僱員?
- 如果我作出投訴後受到更差的對待,那怎麼辦?假如我的朋友為我作證而同樣受到歧視,是否亦可以提出投訴?
- 假如我的親人或朋友是殘疾人士,並受到他人歧視,我可否代表他們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
- 當我在求職時,僱主可否要求我提供屬醫務性質的資料(例如我的病歷紀錄)?
肢體傷殘人士
- 若一名肢體傷殘人士在某些特別的設施協助下,才可應付某項工作,僱主是否需要在工作地方內作出相應的調整/改動? 僱主可否拒絕聘請 (或解僱)該人?
- 因受肢體傷殘影響,我乘的士時經常遇到困難,的士司機應否提供協助? 如司機拒絕接載我,將會怎樣?
- 我是輪椅使用者,我是否與其他人一樣享有平等機會進入及使用公共建築物及社會設施?
- 我發現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洗手間經常被大廈用戶改為貯物室,這情況是否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弱智人士
- 我的兒子是弱智小朋友,我為他申請入讀主流幼兒園而被拒,該幼兒園是否已觸犯《殘疾歧視條例》?假如他被取錄入學,該幼兒園是否有責任為他提供特別的服務或設施以幫助他學習?
- 如果我的同事公然取笑某弱智的同事而他/她不滿,這是否屬於歧視行為?
- 我欲租住房屋,並已和業主談妥各項租約條款,惟業主知道與我同住的親人是弱智人士後,即拒絕租出房屋。該業主有否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精神病患者/精神病康復者
- 僱主可否因為我患有精神病,而拒絕聘用我、給我較差的待遇或解僱我?
- 其他人可否因為我患有精神病而拒絕向我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
聽覺受損者或視障人士
- 聽覺受損人士可以配戴助聽器參加面試嗎?
- 僱主可否因我有視覺障礙,而以工作環境會對我有高度危險為理由拒絕聘用我?
長期病患者
- 假如我是長期病患者 ,是否仍受到《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長期病患/長期疾病的例子是甚麼?
- 如果僱主得悉我長期病患的狀況,或知道我需要定期接受治療,他/她可否解僱我?
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患者
- 假如我感染了愛滋病病毒,是否仍受到《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假如我到醫院或診所求診,他們能否拒絕醫治我?
- 當我在求職時,僱主可否要求我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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