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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如何投訴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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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僱主可否因為我患有精神病,而拒絕聘用我、給我較差的待遇或解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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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的定義包括可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病,當中包括曾經患有但現已康復的殘疾。因此,如閣下是精神病患者 ( 或曾經 患有精神病但現已 康復 ) ,閣下和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受到上述條例所保障。

此外 ,《殘疾歧視條例》中有關僱傭的條文涵蓋所有僱傭事項 ,其中包括招聘、培訓、晉升、訂立僱傭條款及解僱 。如僱主因為閣下患有精神病而拒絕聘用 、 給予較差的待遇或解僱閣下 ,便可能已違反法例。

僱主先要確定閣下是否能夠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如果不能,僱主便可拒絕聘用或解僱閣下。但在此之前,僱主仍有責任提供特殊服務或設施,以幫助閣下達到工作的固有要求 (除非提供該等服務或設施會令該僱主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難–詳見問題7)。

只要僱員能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僱主便不可以基於僱員的精神病而作出歧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