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其他人可否因為我患有精神病而拒絕向我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
 

除非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予精神病患者(或精神病康復者),會令有關提供者招致不合情理的困難(《殘疾歧視條例》 第 4 條 ),否則以上行為是違法的。《殘疾歧視條例》第 27 條 亦有列出一些受條例所規管的貨品、服務或設施的例子。以下是一個實例:
某餐廳不歡迎精神病患者在該處進食,此舉可能已違反法例。如服務提供者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條款或方式上有歧視的成份,亦可能會違法。因此,如某餐廳准許精神病患者在該處用膳,但把他們與其他顧客分隔開,讓他們坐於另一角落內,此舉也可能會構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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