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第 7 條 ,這是屬於「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是違法的。法律會保護投訴人及證人免受這類歧視。如遇到上述情況,你們應立即通知處理有關投訴的人員,例如在閣下所屬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等機會委員會 ( 視乎閣下採取那種行動而定 ) 。
有關如何提出投訴的更多資料,請往第V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