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 25 條,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難(詳見 第 4 條 ),否則發展商及物業管理公司應提供殘疾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例如在出入通道設置斜道,以方便輪椅使用者使用,而建築物內亦應最少有一部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電梯。
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注意,為殘疾人士提供出入通道包括可讓他們自由出入而毋須別人幫助。此外,亦應在出入通道上加設扶手,或避免擺放障礙物如花盆或垃圾筒,以避免阻礙肢體傷殘人士的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