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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如何投訴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II) 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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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本條例同時適用於男性和女性(性別歧視條例 第 5 條 第 6 條 ),並在下列八個範疇內給予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樓房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 參與會社的活動;
  • 政府的活動;
  •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雖然《性別歧視條例》亦適用於政府,但有些範疇卻不受條例監管,其中包括:

  • 與出入境條例有關的行為;
  • 進入及離開香港;
  • 為了遵守其他現存的法定條文而作出的行為(例如男女警務人員的不同體格要求以及其他列於《性別歧視條例》附表 5 的例外情況)。
  1. 僱主可否因為我是男人(或女人)而不錄用我?在甚麼情況下,僱主可以引用「真正的職業資格」作為性別歧視之豁免理由?


  2. 就問題1 所述,如僱主被投訴或控告,他們是否需要證明「真正的職業資格」確實存在,才可以免除性別歧視之法律責任?如在有關工作中只有部分職務是以性別為「真正的職業資格」,情況會否不同?


  3. 年齡如何會與性別歧視有關連?如在求職或購買貨品(或服務)時將不同的年齡要求引用於男性及女性求職者或顧客,是否違法?


  4. 怎樣為之性騷擾?《性別歧視條例》是否監管到在所有環境或場所發生的性騷擾行為?


  5. 如果閣下被性騷擾,可以做些甚麼?


  6. 如性騷擾事件發生在寫字樓或其他工作地方內,僱主是否需要負上責任?


  7. 甚麼是婚姻狀況歧視?


  8. 僱主可否因求職者懷孕而不予錄用?


  9. 教育機構或服務提供者可否基於我的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我提供服務或設施?


  10. 如果我作出投訴後受到更差的對待,那怎麼辦?假如我的朋友為我作證而同樣受到歧視,是否亦可以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