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歧視是指對婚姻狀況有特定的要求,但該要求沒有合理或實質理由支持。例子包括 : 業主只願意把物業租予已婚人士 ( 性別歧視條例第 29 條 ) ,或僱主給予單身、已婚或離婚人士不同的福利條件而又與工作表現無關 ( 性別歧視條例第 7 條 ) 。
請留意,婚姻狀況歧視並不等同家庭崗位歧視 (詳見第IV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