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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如何投訴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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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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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本地現行的反歧視法例前,首先要知道如何會構成歧視。

如任何人因為與另一個人之性別或婚姻狀況不同,或因為該另一人沒有懷孕、毋須照顧子女或沒有精神 / 肢體殘障,或因為該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令前者遭受較差的待遇,這類情況便屬於「直接歧視」

若要證實直接歧視之存在,便需要以不同的待遇作出比較。例如,僱主因為想聘用另一性別的人而不聘用閣下,但其實那人的工作經驗和教育程度與閣下相近,這便可能會構成直接歧視。又例如閣下是單身的懷孕人士,但僱主只向已婚僱員給予分娩福利,這亦可能會構成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是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該條件 / 要求並無充分理由支持,而這項措施亦會對某性別、某種婚姻狀況、懷孕、須照顧子女或有精神 / 肢體殘障、某種族的人士不利。舉例,閣下因懷孕而未能與其他員工一起超時工作,僱主因而懲罰閣下,但又不能證明為何所有員工均要超時工作,該做法便屬間接歧視。

任何人士(或公司)如直接或間接歧視他人,便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1. 哪些香港法例是主要的反歧視法例?


  2. 平等機會委員會(簡稱平機會)之職能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