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種族歧視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在《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下,不同種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條例在下列範疇提供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公共團體的投票和參選資格;
-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
- 參與會社的活動。
《種族歧視條例》訂明下列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因為種族而作出的決定或對種族構成影響的決定,不屬違法 。
- 《種族歧視條例》設有寬限期嗎?何時屆滿?寬限期適用於哪些人?
- 《種族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全港僱主?
- 外傭僱主基於種族選擇外傭會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嗎?
- 甚麼是種族?
- 《種族歧視條例》適用於基於宗教的歧視行為嗎?
- 何謂種族歧視?
- 何謂使人受害的歧視?
- 甚麼是種族騷擾?
- 甚麼是種族中傷?
- 僱主可否因為我是菲律賓人,不能閱讀中文,而拒絕面試或向我提供其機構內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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