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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條例》設有寬限期嗎?何時屆滿?寬限期適用於哪些人?
 

《種族歧視條例》於 2008 年 7 月制訂,已於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全面生效。但是,《種族歧視條例》制定後的首三年給予小僱主寬限期,寬限期將於 2011 年 7 月 10 日屆滿。
在寬限期間,《種族歧視條例》第 10 (1) 和 10 (2) 條(對《種族歧視條例》下僱傭範疇的歧視的禁制)不適用於僱用不超過五名僱員的僱主。若某公司由另一公司所控制,或若兩間公司由第三者所控制,在計算僱員數目時,兩間公司的僱員均計算在內。
寬限期不適用於種族騷擾及 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所有僱主任何時候均不可基於僱員的種族對他作出騷擾或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寬限期亦不適用於家庭傭工的僱用。
寬限期內任何時間,若僱主的僱員增至多於五人,《種族歧視條例》即適用於當時作出的任何種族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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