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在內地訂立商業合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法例的司法解釋,某程度上是結合了其他主要採納普通法的國家 ( 如英國和香港 ) 在合約法範疇內的法律原則。在訂立具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基本要求上,中國內地的合同法與香港的十分相似,雙方均包含要約邀請、要約、承約、反要約及訂立合約的能力等基本條件 ( 詳情請參閱香港合約法)。
不過,在內地的合同法中,並沒有要求合約雙方付出「代價」這特定條件,意即在內地訂立的合約中,並不是所有合約均要求立約雙方都必需要付出代價 ( 例如金錢、貨物或服務 ) ,以履行有關合約。中國內地合同法和香港合約法,就一般標準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及由詐騙導致財物損失的處理,亦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的一般法律原則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下列十五種合同亦有特別規定,這些合同種類包括:貨物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體、熱力之合同、餽贈合同、借貸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 ( 客運及貨運 ) 、技術合同 (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 、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經紀合同和中介合同。
上述合同各有其特定規限,舉例,如就貨物買賣合同而言,賣家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意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不得違背買家的意願而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由於中國合同法複雜繁瑣,閣下在訂立合約前應先徵詢中國內地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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