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國內地經營中小企業時,我應注意那些稅務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指明外商投資企業應繳付下列稅項:
(a) 企業所得稅– 應注意事項包括:雖然企業的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可享有耗損折讓,但一切透過轉讓企業資產所得的收益,均被視為應納稅所得額。壞帳須按相關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後,才可報銷。與企業營運和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保留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並按指定限額扣除。向認可慈善機構所作的捐款可列作可扣除開支,但企業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境外社會保險費、罰款、管理費則不可列作開支。企業損失應以來年的利潤抵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b) 其他類型的營業稅 – 包括: (i) 在生產、分銷和入口過程中附加的增值稅; (ii) 就某些高利潤消費品徵收的消費稅; (iii) 就服務及有形財物轉讓或實質財物出售所徵收的交易稅。
(c)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需繳付的稅項包括: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及關稅。
( 註 : 內地稅務法規及稅種繁鎖,閣下若希望取得進一步資料,應向內地會計師查詢。 )
在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 (CEPA) ,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開始, ( 除 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 外 ) ,所有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均全面實施零關稅。有關零關稅的更多資料,可瀏覽工業貿易處網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goods/trade_goods.html 。
香港投資人士亦應留意有關對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漏稅的新安排,有關新安排的資料,可瀏覽稅務局的網頁: 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200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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