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如果你決定作出抗辯,而原告人送達給你的傳訊令狀又附上其申索陳述書,你必須在遞交送達認收書的限期後之 14 天內,將抗辯書 / 答辯書 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若原告人只在傳訊令狀註有申索性質,你則須在申索陳述書送達你後之 14 天內,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你須在抗辯書上解釋為何反對原告人的申索,同時也可加入向原告人提出的反申索。至於如何擬備抗辯書和反申索書,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解釋說明( http://rcul.judiciary.gov.hk/rc/chi/sform.jsp ),該網頁亦備有抗辯書和反申索書的樣本以供參考。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若你打算就原告人的申索作抗辯,便必須就申索陳述書內的每一項指控作出明確的申辯。 換言之,你一定要對申索陳述書提出的每一點作回應。 凡未經你在抗辯書內明確否認的指控,一律視為已獲你承認。(註:同樣地,對於被告人在反申索書內的指控,原告人在狀書中沒有明確否認的便視作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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