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甚麼是交換證人陳述書?
 

一般來說,除了書面證據外,訴訟一方亦可能需要依賴某些目擊 跟 訟案的爭議點 有關的事實的人作口頭供述,以證其案。 如果 訴訟各方打算依賴這些口頭證據,法庭一般會在審訊前 指示訴訟各方必須於某一時間內向對方送交 這些口頭證據的 陳述書。 這些陳述書稱為 證人陳述書 。
證人陳述書沒有經過宣誓,因此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不同。 證人(寫相關陳述書的人)必須在審訊中親身出庭,經宣誓後確認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屬實,法庭才會接納該陳述書作為證據。
由於 法庭通常會下令沿用證人陳述書作為該證人於審訊時的主問證詞 , 擬備證人陳述書時應小心謹慎。 一份好的 證人陳述書應行文簡潔、內容完備,全面陳述所有與訟案爭端有關的案情事實。 如欲獲取更多關於擬備證人陳述書的解釋說明,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 http://rcul.judiciary.gov.hk/rc/chi/sform/sform.jsp?s=s155 );該網頁亦備有證人陳述書的 式樣,以供參考。 以下的幾點很重要,你應注意:
- 如果 原告人和被告人打算在法庭上親自作證,他們亦應擬備自己的證人陳述書。 不過,重要的是,他們也可選擇只傳召證人作證而自己不作證。
- 證人陳述書應先陳述該證人的全名、地址、職業和職位。 接著,證人應以自己的語言,按時間順序分段(每段順序編號)列出他所知的有關該案的 事實。
- 證人陳述書應只載有證人親身得知的案情事實(例如他親眼目睹或親耳聽聞的事情)。 如陳述書所陳述的事情並非由證人本人直接得知,法庭可以拒絕接納該些事情為證據;就算接納,也不會太重視(甚至完全不重視)該些事情。
- 證人應在陳述書完結處具名簽署。
- 訴訟各方必須按照法庭指示互相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將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沒有遵照法庭指示的一方可能不獲准提出該些指示所涉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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