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就訴訟而言,「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律師費、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如欲進一步了解訟費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相關問題 — 如何了解更多關於律師費的計算方法?
獲法庭判令取得訟費的一方稱為收款方,而須承擔訟費的一方稱為付款方。如付款方不願意支付對方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異議,收款方可繼而進行其訟費單的評定程序。
(請注意:就訴訟人的訟費而言,「訟費評定」一般指經由法庭就訟費的金額作出評估,詳情請參閱以下的問題 1 。)
- 甚麼是訟費評定?
- 續問題1,如果我聘用了律師處理我的訴訟,而我對他的事務費單不滿,我可否申請訟費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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