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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民事訴訟?
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如何就民事訴訟作出抗辯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審訊作準備
在案件進行審訊前,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麼申請?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倘若我被判敗訴,可以怎辦?(如何提出上訴)
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勝訴一方可以怎樣去執行判決?
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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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麼是訟費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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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應付之合理訟費款額。 如付款方對訟費單不滿,並打算申請訟費評定,他必須於收到訟費單的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 第 67 條)。訟費單指收款方詳列了全部追討訟費的項目的清單。

數額是 10 萬元或以下的訟費單,由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評定;10 萬元以上的訟費單,則由主理訟費評定事務的聆案官(簡稱「聆案官」)評定。聆案官或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都不可以更改訟費命令(即他們不能更改先前法庭就哪一方須支付訟費而作的決定),他們只能決定應繳訟費的款額。因此,如果你不服訟費命令,你應該考慮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而不是向聆案官就訟費的款額提出反對。

若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因就處理有關法律行動而蒙受金錢損失,法庭可能會批准該訴訟人追討訟費,以作補償。訟費上限以他的實際損失而定;或者假設律師代辦有關工作並收取費用,則以該應收費用的三分之二為訟費上限。倘若聆案官認為訴訟人沒有因進行法律程序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錢損失,則視乎他合理地用在訴訟工作上的時間,訴訟人可按時收費,上限為每小時 200 元。

訟費評定是一項技術性的法律程序;在作出相關申請前,你最好還是咨詢律師。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詳細資料,請參閱 《高等法院規則》 第 62 號命令 《區域法院規則》 第 62 號命令(視情況而定)。

你亦可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http://rcul.judiciary.gov.hk/rc/chi/sform.jsp ),以獲得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