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些奸商會以錯誤資料誤導消費者。我如何獲得保障以免受虛假說明所誤導?
   
正如上述問答所說,《貨品售賣條例》訂明任何售賣貨品必須與樣本、賣方提供的及/或包裝上的說明相符。
《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法例第362章)亦有條文保障消費者 免受 商戶之蓄意或意外誤導。如商戶就出售之貨 品作出 任何 虛假說明,不論透過書面、廣告(包括電台或電視台播放的)或口頭表達,即屬違法。
根據 《商品說明條例》 第7條 及 第9條 ,任何人如 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應用偽造商標於貨品上,即屬犯罪,違例者可判處罰款及監禁。
黃金或白金製品
《商品說明條例》亦有對黃金或白金製品作出特別規定。
根據 《商品說明 ( 標記 )( 黃金及黃金合金 ) 令》 (香港法例第362A章) 及 《商品說明 ( 標記 )( 白金 ) 令》 (第362C章),所有黃金、黃金合金或白金製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附上標記,註明黃金或白金的純度。如果製品由不同純度的黃金或白金組成,或製品由黃金或白金及其他金屬組成,亦須清楚註上標記。
手錶
《商品說明 ( 原產地 )( 手錶 ) 令》 ( 第 362D 章 ) 第 2 條 訂明,任何地方,如 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 ( 即手錶的主要部分但不包括錶帶 ) ,則該地方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地方。此要求卻不適用於根據『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 CEPA) 下,由香港出口或擬出口內地而可享零關稅的手錶。
食物及藥物
《食物及藥物 ( 成分組合及標籤 ) 規例》 ( 第 132W 章 ) 附表 3 訂明,除非獲該規例豁免或另有規定, 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有以下的資料,並以中或英、或中英雙語列明在標籤 上:
- 食物名稱;
- 配料表;
-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
-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
-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
- 食物的數量、重量或體積。
如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的名稱及配料表亦須以中英文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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