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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合約 – 合約何時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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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訂購了貨品,但於送貨時發現貨物品質差劣或貨不對辦。我可以拒收貨品及要求退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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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況下,賣方有責任按合約規定交付貨品,而買方亦有責任按合約規定接受貨品及付款。《貨品售賣條例》第37條 訂明,買方在下列情況下會被當作已接受貨品 :

  • 他們告訴賣方或示意已接受貨品﹔
  • 貨品交付買方後,他們就貨品作出的任何作為與賣方的擁有權不相符(例如買方聲稱自己是貨品擁有人並將其轉售)﹔或
  • 當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買方仍保留貨品而並未告知賣方他們已拒絕收貨(怎樣為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取決於買方是否有恰當的機會去檢驗貨品)。

拒絕收貨

如果貨品出現下列情況,閣下可拒絕收貨並討回金錢:

  • 有瑕疵或故障﹔
  • 品質不達滿意水平﹔
  • 與貨品的說明不相符﹔或
  • 與閣下所訂購的不同。

如要作出有效的拒絕,買方必須清楚表明不接受貨品而賣方仍承受該貨品的風險(即買方不會為貨品承擔任何責任)。閣下應立即致電賣方,或自己退回該貨品,或要求送貨員帶走該貨品。

《貨品售賣條例》第 38 條 訂明,凡貨品已交付買方,但買方有合法的理由拒絕接受貨品 ( 如貨品質量差 ) ,則買方不必親身將貨品退回賣方 ( 即使買方可以這樣做 ) ,而只須告知賣方他拒絕接受貨品便已足夠。

如果閣下並非在店舖或當場進行買賣交易,例如透過電話、傳真或網上購貨,可能要先付錢並於交貨時才真正看到產品。在此情況下,清晰及迅速地表示拒絕收貨尤其重要。

退貨

如閣下在收貨後才發現貨品有問題,便未必可以退貨及取回款項。但如賣方拒絕更換貨品,則閣下有權向賣方追討賠償。

賣方交付貨物

賣方須按照雙方協定的日期送貨。如果未能依時送貨,賣方應通預先知閣下。如送貨期限已過但閣下仍未收到貨品 (而早前亦已向賣方表明必須要準時送貨),便可當作為從未訂購該貨品。如果閣下已付款,可要求全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