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上述的誹謗要素,會在本題目內之其他部分再作說明。
-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為甚麼我們需要區分「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
- 在香港,甚麼法庭會審理誹謗案件?這些案件是由法官還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 如果我是誹謗案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但我無錢聘請律師,我可以得到政府的免費法律援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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