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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誹謗性」的意思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
損失及賠償
抗辯理由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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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香港,甚麼法庭會審理誹謗案件?這些案件是由法官還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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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註:區域法院只可頒令最多一百萬元的賠償。

在高等法院,誹謗案不一定要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33A 條 (香港法例第 4 章),如果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都可申請傳召陪審團。不過,如法庭認為審訊會涉及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需要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拒絕申請人的要求,而不傳召陪審團進行審訊。

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陪審團就會負責決定被告人是否需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