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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法對香港之法律制度有甚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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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時實施。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是"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在這原則下,香港特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並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例如普通法及法例條文等 (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 均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 (除列於《基本法》附件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須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 (即提出修改建議之權利) 則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國務院和香港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