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第 4 條規定,所有汽車使用人(包括閣下和受車主准許的使用人)必須為有關汽車購有第三者保險。
如果被證實違反上述條例,閣下可被罰款10,000 元及監禁12 個月,同時亦可能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12 個月至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