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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權及允許的作為(獲豁免侵權之行為)
專利
商標
註冊外觀設計
假冒 (涉及公司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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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成指定的註冊程序後,我可以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享有甚麼權利?侵犯設計可能受甚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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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 31 條 ,任何人在未經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的同意下,進行以下事項,有關註冊設計的權利,便被侵犯:

  • 製造、進口、出售、出租或提出售賣或放售、或出租任何應用了設計的物品;
  • 製造任何物品,令任何應用了設計的物品,能夠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製造;
  • 製造任何物品,令香港或其他地方,得以製造任何配套元件,有關配套元件可以組成應用了設計的物品(注意:配套元件指一整套或大部分的配件,打算用作組成一項物品。)

侵犯註冊外觀設計,屬於民事過失(即侵犯者會招致民事法律責任 ) 。在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法律程序中,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可有權尋求以下幾種補償:

  • 賠償;
  • 禁制令(一種法庭命令,禁止侵犯者繼續售賣涉及設計的有關產品);
  • 交出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產品;及
  • 交出侵犯者因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產品而獲得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