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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詳細一點說,甚麼會構成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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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2003 年 4 月 4 日生效的 《商標條例》第 3 條 ,商標可包含文字(包括名字)、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甚至是聲音或氣味。這項條款比以往的條款,容許更多記號成為商標,以往的條款禁止聲音及氣味成為商標。不過,閣下必須留意,根據條例,商標必須能夠透過圖表去代表,即可以透過書寫、繪畫、音符、書面形容或任何以上的組合去表達。所以,除非聲音或氣味,可以清楚地透過繪畫或任何書面形容去描述,否則便不能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