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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追討欠租及收樓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分租
按揭物業
維修/保養的責任
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續約事宜
租務條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作出的修訂
舉例說明
相關網站

II.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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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文件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印花稅署以加蓋印花(俗稱「打釐印 」)。

如有關的租賃文件為租契,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而應有的權益優先次序。有關註冊租賃文件的詳情,請參閱 「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

住宅用途物業 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一個月限期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1. 如何計算租賃文件的印花稅?


  2. 假若沒有為租賃文件加蓋印花,會有甚麼後果?


  3. 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