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租賃文件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印花稅署以加蓋印花(俗稱「打釐印 」)。
如有關的租賃文件為租契,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而應有的權益優先次序。有關註冊租賃文件的詳情,請參閱 「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 。
住宅用途物業 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一個月限期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 如何計算租賃文件的印花稅?
- 假若沒有為租賃文件加蓋印花,會有甚麼後果?
- 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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