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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追討欠租及收樓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分租
按揭物業
維修/保養的責任
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續約事宜
租務條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作出的修訂
舉例說明
相關網站

3. 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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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註冊的日期也影響著附屬於個別物業的眾多權益的優先次序。租賃文件既然涉及土地,當然也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有關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法例,主要見於 土地註冊條例》 (香港法例第128章)。嚴格來說,《土地註冊條例》內並無任何條文,規定某類文件必須註冊。該條例只列出不予註冊的後果。所以真正的問題應該是: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應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租契與租賃協議

雖然租賃文件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 《土地註冊條例》第 3(2) 條 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因此,所涉租期超逾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契)應予註冊,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大可不承認該租契。對其他影響同一物業而已經註冊的文件來說,該租契亦將失去其優先權。

另一方面,所涉租期不超逾三年的租賃文件(即 租賃協議,並不會藉註冊而有任何得益或損失。

但是若租賃協議含有 續租權 的條款,則即使其租期並不超逾三年,亦應予註冊。續租權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有關物業的權利,所以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因此也影響了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故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協議亦應予註冊。

穩妥起見,租賃協議的立約方應向土地註冊處查詢,或咨詢法律意見,以確定是否需要為該租賃協議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