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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追討欠租及收樓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分租
按揭物業
維修/保養的責任
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續約事宜
租務條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作出的修訂
舉例說明
相關網站

III. 追討欠租及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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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即使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沒收租賃條款,此沒收權一般亦會根據法律而隱含於租約內。

住宅物業 而言,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 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賃,均隱含有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沒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的權利。

非住宅物業 而言,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26 條,即使雙方並未就繳付租金及沒收權作出任何承諾,所有租賃均隱含有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沒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的權利。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1. 我的租客已經好幾個月沒有繳交租金,我怎樣才可以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


  2. 我的租客已經好幾個月沒有繳交租金,並已棄置有關物業。我可否破門入屋、丟掉租客的物品及轉換門鎖,以收回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