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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追討欠租及收樓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分租
按揭物業
維修/保養的責任
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續約事宜
租務條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作出的修訂
舉例說明
相關網站

2. 我的租客已經好幾個月沒有繳交租金,並已棄置有關物業。我可否破門入屋、丟掉租客的物品及轉換門鎖,以收回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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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包含一項條款,容許業主在租客沒有繳付租金的情況下,重新進入物業。但是,若業主純粹倚賴該項條款,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 重新進入物業,其實並非明智之舉。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非法處置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

除民事法律責任外,自行重新進入出租物業的業主也可能面對刑事檢控。《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9V 條 清楚列明, 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因此,即使業主肯定租客已棄置有關物業,仍應採取適當的法律程序,藉法庭執達主任的幫助去收回有關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