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續約事宜
   
假如某份租約之租期即將屆滿,業主與租客可商議是否續約。
在以往,住宅物業 的業主差不多必須與原有租客續租。
可是,有關的法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經歷了重大的修訂。簡單來說,除非雙方已有協議,否則業主可選擇是否續約,不論住宅或非住宅物業亦然。有關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租務法例的修訂詳情,請參考 第XI部分租務條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作出的修改.
不過,假如租賃文件(不論在何時簽訂也不論 有關物業是否為 住宅物業)包含續租權 ( 亦稱為「生約」 ) 的條款,租客則有權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視乎雙方的協議 而定 ,續租權條款大致如下(只供參考用):
租賃文件可包含租客有權續租的條款。續租權是業主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續租的權利,但續租權要獲得租客接受才會生效。續租權條款通常規定,租客需要在某指定日期之前給予業主書面通知以行使該權利,而有關條款亦可以提及新租約的條文 (例如與現有租約相同的條文)。
視乎雙方協議而定 ,續租權條款大致如下(只供參考):
雙方謹此同意,假若租客有意在租期完結後再租用本物業兩年,並在租期完結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通知業主該等意願,並已交妥所有依本租約而需繳交的租金及費用,並合理地履行及遵守依本租約而訂的條款及條件,則業主將把本物業自租期完結後續租予租客兩年,租金另議,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不變。
- 續租權和中斷租期條款有甚麼分別﹖
- 業主與租客均同意為現有租約績期。除租金外,雙方已就所有其他條款達成協議。有甚麼方法可友好地解決有關租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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