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維修/保養的責任
   
成文法例對有關保養物業的責任只提供很少的指引。《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完全沒有提及這個課題。《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如已宣布建築物會構成危險,可迫令其擁有人進行修葺。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構成危險的建築物,並不適用於日常的維修保養。《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香港法例第132章)賦予某類公職人員權力,要求物業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清潔該物業。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與衛生狀況有關的事項,對一般的維修保養沒有太大關係。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法定命令(或修葺令) ,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責任。若租客收到有關命令,應盡快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有關日常的維修保養,業主和租客均需負上下述的隱含法律責任。業主須提供適合人居住的處所。租客則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該處所(即以合理及恰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很明顯這些隱含法律責任相當含糊,對有關的問題未能提供很大幫助。
因此,妥善草擬並清楚列明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租賃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 一般來說,應由業主還是租客負責維修保養出租物業?
- 如果出租物業發生火警,業主因而蒙受損失,業主可否向租客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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