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離婚 (財務事宜)
   
在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 (包括股票、銀行儲蓄、儲蓄壽險保單或信託基金權益等)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因此,訴訟各方必須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 法庭在評定給予甚麼類型的贍養費和其金額時,將考慮甚麼因素?
- 丈夫可否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 法庭有權發出甚麼類型的贍養費(或與財務事項有關)命令?
- 何謂「象徵式贍養費」?我應否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向配偶索取象徵式贍養費?
- 如其中一方的經濟狀況出現變化,法庭會否繼而作出調整或更改有關贍養費的命令?
- 如我在離婚後獲得一大筆金錢 (例如彩票中獎或承受家族財富),我是否要透過贍養費與我的前度配偶分享此筆錢?
-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丈夫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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