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先決條件)
   
閣下如自行向法庭申請離婚,必須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身交回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M2層家事法庭登記處。
如閣下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便應填寫共同申請書,並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記處。
我是否需要律師?
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便會啟動法律程序,因此,事先尋求法律意見將會較為穩妥。
在下列情況下,閣下尤其需要代表律師:
- 閣下的配偶不同意離婚;
- 閣下與配偶無法就子女或財務事項達成協議。
香港律師會每年均會出版法律界名錄,其中包括處理婚姻訴訟的律師行目錄。閣下可於民政事務處各區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或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該名錄。閣下亦可進入 「如何尋找律師?」以便尋找本地律師的聯絡資料。
- 在離婚或婚姻訴訟中,如我無法負擔聘請代表律師的費用,我可以怎辦?
- 我能否在香港辦理離婚?我需要符合甚麼條件?
- 我應否選擇在香港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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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據香港 《婚姻條例》 註冊結婚之外,有甚麼其他類型的婚姻會獲香港法律承認?在外國註冊結婚或按照中國傳統習俗結婚或無註冊的配偶,可否在香港申請離婚?
- 妾侍和相關子女能否獲法律承認?他 / 她們可否成為離婚訴訟的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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