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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能否在香港辦理離婚?我需要符合甚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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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前,應注意下列(a)至(c)項。

a.結婚地點

閣下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 (b)及(c)之條件,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b.必須符合之條件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1.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
  2.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或
  3.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 “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 “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c.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 「一年規則」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 179 章 ) 第 12 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

  • 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 或
  • 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

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法官會考慮由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 第 192 章 ) 第 2 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有關子女包括 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須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