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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個人資料」的定義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信貸資料 (有關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信貸的紀錄)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招聘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期間的私隱
在互聯網上的私隱
直接促銷及電話促銷 (cold-call) 涉及的私隱問題
投訴及懲罰
有關網站

3. 在瀏覽互聯網時,我發現自己一幅相片被放在某個本地網站內,但該網站並無事先取得我的同意,估計這幅相是當我在逛街購物時被人在商場內偷拍的。我可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去控告有關網站管理人或攝影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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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問題是究竟這幅相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若不屬於個人資料,條例便不適用於上述個案內。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2000 年有一案例 (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 ,裁定 個人資料可以透過拍照而收集得到 ,但並不表示所有相片也一定是 個人資料。法官指出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正在匯集某位已被認定或欲被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換句話說,如相片只顯示出某人的樣貌,但沒有包含該人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即該人只是一個「匿名拍攝對象」 ) ,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個人資料。

判詞亦進一步說明,條例只會保障市民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但並非訂立全面的私隱保障權利去防止任何侵犯私隱的方式出現 (令所有人均可獨處而完全不受騷擾) 。

關於問題所述的情況,如相片沒有包含閣下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條例便不能給予保障。

但須留意,任何人如公開刊登相片而該相片附有被拍攝者的個人資料之註腳(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可能已違反條例。如有關註腳含有未經證實的負面評論,刊登資料的人士亦可能要負上民事誹謗責任。此外,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亦可能會干犯遊蕩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或被控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