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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個人資料」的定義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信貸資料 (有關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信貸的紀錄)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招聘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期間的私隱
在互聯網上的私隱
直接促銷及電話促銷 (cold-call) 涉及的私隱問題
投訴及懲罰
有關網站

(IV) 招聘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期間的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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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 人力資源管理 實務守則》 在 2001年4月1日起生效。實務守則為資料使用者就僱傭事宜處理個人資料時 ( 例如進行招聘和管理現任及前任僱員的 個人資料 ) ,提供實務性指引。任何違反實務守則的行為,可能會被用作與私隱條例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之證據,以針對有關違規者。因此,受僱人士亦可從守則條文中,了解自己在個人資料保障方面的法律權利。

為上述題目提供更多資料,公署於 2004 年 12月 發出一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儘管該指引並無法律約束力,但它是根據私隱條例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所編製而成,所以極具參考價值。指引為僱主在使用下列方式去監察僱員之工作活動時,提供相關的建議步驟:

  • 電話監察(僱員發出及接收的電話及留言);
  • 電子郵件監察(僱員收發的電郵);
  • 互聯網監察( 僱員的網頁瀏覽活動);
  • 攝錄監察(利用攝錄機或閉路電視監察或記錄僱員的工作活動及行為)。

在家庭 傭工方面,公署亦於 2004 年 12月 發出一份 《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 ( 家傭僱主應注意的事項) 》 ,內容涉及以攝錄方式監察在住宅內工作之家庭傭工的活動。

僱主不得在取得僱員的同意前,向第三者披露僱員的僱傭資料,除非披露該等資料之目的與僱傭事宜直接有關,或是由法律或法定主管當局規定必須披露該等資料 ( 例如作評稅 / 課稅或刑事偵緝用途 ) 。

招聘過程

  1. 甚麼是「匿名」招聘廣告?《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是否適用於所有招聘廣告?


  2. 為何在招聘廣告中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的僱主須表明身分?


  3. 如僱主只在招聘廣告中刊登公司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作為識辨僱主身分的資料,他們可否在此情況下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


  4. 有些僱主只在招聘廣告中列出了他們的傳真號碼、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但卻沒有明確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實務守則是否容許這種做法?


  5. 僱主是否需要在招聘廣告中作出通知,列明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用途?


  6. 僱主可否向應徵者查詢他們有無刑事紀錄/案底?


  7. 在一份公司職位申請表中,有一欄要求應徵者填報配偶/子女的職業。收集這些資料之目的,是要確定應徵者的親屬是否為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這可否接受?


  8. 僱主可否收集求職者的身分證副本? 僱主可保留落選者的個人資料多久?

人力資源管理

  1. 在甚麼情況下,持有個人資料的僱主可不受私隱條例或保障資料原則所規限?


  2. 僱主可以保存已離職僱員的個人資料多久?


  3. 如僱主欲於報章上為前僱員刊登離職聲明,需要注意甚麼?


  4. 僱員是否有權向僱主索取有關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工作評核報告)的副本?


  5. 在與僱傭事宜有關的個人資料方面,誰人應負起違反私隱條例的責任?是僱主抑或是人力資源經理?


  6. 私隱專員公署之投訴個案簡述 ─ 職業介紹所可否為保證取得佣金,而收集求職人士的身分證副本?


  7. 私隱專員公署之投訴個案簡述 ─ 將僱員的投訴信張貼在公司的報告板上,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

工作期間的私隱

  1. 僱主在採取僱員監察措施之前(例如進行電話、攝錄、電郵或互聯網監察),需要先考慮甚麼事情? 僱主可否向僱員進行隱蔽式/秘密監察?


  2. 在開始進行上述之僱員監察活動前,僱主應否通知僱員? 僱主應如何處理收集得來的資料?


  3. 我可否在家中安裝攝錄機以監察家庭傭工的活動?

注意:

閣下可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內參閱下列守則/指引的全部內容:

(i) 《 人力資源管理 實務守則》 ( http://www.pco.org.hk/chinese/ordinance/files/hrdesp.pdf ) ;
(ii)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 ( http://www.pco.org.hk/chinese/ordinance/files/monguide_c.pdf ); 及
(iii) 《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 ( 家傭僱主應注意的事項) 》 ( http://www.pco.org.hk/chinese/ordinance/files/DH_c.pdf ) 。

如有任何關於上述守則 / 指引的問題,請聯絡公署或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