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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個人資料」的定義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信貸資料 (有關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信貸的紀錄)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招聘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期間的私隱
在互聯網上的私隱
直接促銷及電話促銷 (cold-call) 涉及的私隱問題
投訴及懲罰
有關網站

13. 在與僱傭事宜有關的個人資料方面,誰人應負起違反私隱條例的責任?是僱主抑或是人力資源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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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乎違例事項而定。私隱條例第 64 條 列出多項罪行,而有些罪行是「人」可能觸犯的 ( 在法律上「人」可以是機構或個別人士 )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如公司犯法 ( 在私隱條例中公司可以是「人」或「資料使用者」 ) ,並可以証明有關罪行是經公司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所「同意或默許」的,則有關董事或管理人員須個人為該等罪行負責。有鑑於此,在與僱傭事宜有關的個人資料方面,僱主及人力資源經理兩者均可能要對違例事項負責。

而實際上,如人力資源經理是按照僱主的指示辦事,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一般只會向僱主採取行動,要求他們依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另一方面,如僱主已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以確保公司依從條例的規定,但人力資源經理卻不按照公司的政策及既定方針辦事,並因此而違反條例,公署便可能會向該人力資源經理採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