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C先生與兒子某天行經一條街時,突然被一隻從住宅大廈跌落的鋁窗擊中,兩人同時受了傷。除警方提出之刑事檢控外,C先生亦有意向有關業主提出人身傷亡索償。
問題 1:
在人身傷亡訴訟展開之前,如果C先生收取業主給予的10,000元賠償,他會否喪失控告權?答案 1
問題 2:
C先生在意外後失去知覺約一天,他記不起意外發生的詳細情況。警方或他的律師會否為他搜集所需的證據?答案 2
問題 3:
C先生認出一名目擊意外發生的證人,不過他拒絕到法庭作供。C先生可否請求法庭以強制方式去傳召那人出庭作供?答案 3
問題 4:
該業主收到一份法庭文件,指他是一宗人身傷亡案件的被告人。他不認為自己需要負上任何責任。他應如何處理這份法庭文件?答案 4
問題 5:
C先生的兒子在意外後一星期去世。C先生認為他兒子的身亡,是由於業主疏忽而引致,但業主否認有疏忽。C先生是否應該先將案件呈交死因裁判法庭以斷定死因,才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展開人身傷亡訴訟?答案 5
問題 6:
C先生的索償仍在處理中,但他已沒有能力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他可否在訴訟中途申請向被告人拿取「中期付款」?答案 6
問題 7:
C先生已提出人身傷亡訴訟,但他的傷勢每況愈下。他可否在訴訟中途增加索償金額?答案 7
問題 8:
如果被告人(業主)在訴訟期間去世,情況有何變化?C先生可否從被告人的物業或遺產中分得賠償?答案 8
答案 1
這要視乎該項付款是否為雙方爭議的完滿及最終和解方案。如果該業主在給予該筆款項之前,已經要求 C 先生不要再控告他,那麼 C 先生似乎已同意用這個方式和解,從而放棄其進一步索償的權利。

答案 2
如果警方認為有罪案發生,便有責任去作出調查(即調查是否有人需要負上 刑事責任 )。在人身傷亡案件中,代表原告人的律師,也可以自行就意外作出調查。如果證明有人須負上刑事責任,原告人的律師便應嘗試拿取相關的警察供詞及法庭文件,以就人身傷亡案件提出證明理由。
答案 3
根據 高等法院規則第38 號 命令(第14-19條規則 ),或 區域法院規則第 38 號 命令( 第14 -19 條規則 ),C 先生有權申請傳召出庭令,以強制證人出庭作供。
答案 4
作為被告人,業主必須在14天內(如有關法庭文件是由原告人或其律師親手送交)或21天內(如文件是以郵遞方式發出),向法庭登記處提交送達認收書存檔。
在提交送達認收書後的十四日內,他必須提交其抗辯書(列明他否定責任的所有理由),同時提交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他本人及其他證人的 陳述書 。

答案 5
在人身傷亡案件中,原告人必需要證明是被告人「引致」有關傷亡或破壞。區域法院 / 高等法院會透過一連串的測試和考驗,去決定是否被告人「引致」有關傷亡或破壞。不過,引致傷亡或破壞的事實因由,與法律因由是有所區別的。法院需要決定哪些因由在法律上最能將責任加諸被告人身上。因此,原告人毋須為了決定致命原因是否因疏忽引致,而將案件呈交 死因裁判法庭 審理,雖然死因裁判法庭的裁定(如能證實是被告人疏忽的話),會有助加強原告人於人身傷亡訴訟的理據。
不過,這種做法有如是「兩刃的劍」,如死因裁判法庭裁定疏忽不是致命原因,原告人其後在區域法院 / 高等法院索償的理據便會被削弱。

答案 6
如被告人已承認責任,或原告人已獲得判決以等候賠償評估(即原告人已勝訴,但法庭仍需要更多時間去決定賠償金額),原告人便可以申請中期付款。
在人身傷亡索償中,只有當被告人已就申索事項買了保險、被告人屬公營機構或有足夠經濟資源去付款的情況下,原告人才可獲得中期付款。

答案 7
已發出的申索陳述書,可以在訴訟各方之書面同意或法庭批准下作出修訂。
如果原告人在將來有機會患嚴重疾病或情況惡化,法庭有權在這些情況出現後,再調整相關的損失及賠償金額。

答案 8
如果被告人在訴訟期間身亡,並已獲授予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法律訴訟可如常進行,被告人的代表是其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如果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並未發出,原告人可針對被告人的遺產而展開法律行動。原告人必須以書面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下令委任某人在訴訟中代表死者的遺產,並下令向該代表展開訴訟。有關訴訟的判決或下達的命令,會與具備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的情況一樣,具同樣的約束力。換言之,任何獲判的賠償會在被告人的遺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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