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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控告的權利及有關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可獲得之賠償
人身傷亡訴訟的法律程序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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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人身傷亡訴訟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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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敘述法律程序之前,閣下首先要知道向法庭呈交人身傷亡申索的時限。人身傷害(非致命事故 ) 或致命意外之呈交申索時限,會有所不同。

根據 《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 347 章)第 27 條 ,當原告人要提出 人身傷害(非致命事故)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即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根據 《時效條例 》 第 28 條 ,如果有關申索涉及 致命意外 ,申索時限是由死者死亡當日起計之三年內,或由死者撫養的人士知悉死者死亡當日起計的三年內, 以較後日期為準。

當受害人 「無行為能力」 時,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以較早日期為準),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不會開始計算( 《時效條例 》 第 22(1) 及 22(2) 條 )。如果某人是一個兒童或精神病人,該人會被視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如案中受傷的兒童未滿 18 歲,申索時限便不會開始計算。

不過,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法庭有酌情權去豁免上述的申索時限。

  1. 在人身傷亡訴訟的法律程序中,原告人及被告人是否必定要委任律師去處理案件?非致命事故與致命事故的申索程序,會否有任何不同之處?


  2. 我在工作時受了傷。我向僱主提出有關僱傭 / 工傷的申索程序,會否跟人身傷亡的申索程序有所不同?


  3. 承接上一條問題,我可否就工傷及人身傷亡兩方面,同時提出兩項申索?


  4. 我的家人在意外中去世了。我可否代表死者展開人身傷亡訴訟?在提出控告前,我需要依循甚麼程序?


  5. 我的兒子在意外中受了傷,他想提出人身傷亡訴訟,但他還未夠18歲。他可否自己展開法律行動?還是應由我去代表他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