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當警方行使截停、查問及搜身的權力時,我拒絕與他們合作,會有甚麼後果?
 

要視乎警方有沒有合法的理據去採取有關行動(可參閱有關截停、查問及搜身之問答)。如無合法理據,他們便未能妥善履行職務而閣下可拒絕合作;反之,閣下便須與警方合作。當警方執行職務時,襲警、抗拒或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俗稱「阻差辦公」)均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相關法例條文列於 《警隊條例》 ( 第 232 章)第 63 條 及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212 章)第 36 條。
此外,任何 15 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 ,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予警方查核,亦屬違法,可被罰款 5,000 元( 《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17C 條 )。
即使警方已依照合法程序進行查問,閣下仍有權保持緘默而拒絕回答問題(但可能要向警方提供個人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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