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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地產代理服務(連同買賣程序之概述)
臨時賣買合約
正式賣買合約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完成買賣交易
買賣居者有其屋
買賣興建中的物業 (樓花)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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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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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行政長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1. 我在一幢多層大廈內擁有一個單位,我是否持有政府租契?


  2.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有何分別?


  3. 我不是物業的登記/註冊業主(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樓契並無寫上本人的姓名),但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樓價由我支付。我是否有該物業的話事權?我可否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