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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地產代理服務(連同買賣程序之概述)
臨時賣買合約
正式賣買合約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完成買賣交易
買賣居者有其屋
買賣興建中的物業 (樓花)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3. 我不是物業的登記/註冊業主(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樓契並無寫上本人的姓名),但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樓價由我支付。我是否有該物業的話事權?我可否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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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閣下並非物業的『註冊業主』,但如確實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樓價,則閣下仍可能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那位註冊業主只是以信託形式替閣下持有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如果閣下與註冊業主各付一半樓價,後者便可能是替閣下持有該物業的一半權益。閣下應立即通知買家及其代表律師有關上述權益,這可以有效地阻止該項買賣交易。如果物業經已賣出,閣下亦可向出售物業的註冊業主追討應得的款項 / 樓價。

但是,若閣下原本有意將物業送給那位註冊業主 ( 在早前付款時已清楚表明此意圖 ) ,其後便未必能夠討回物業之實益權益。亦即是說,閣下未必可以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或向業主追討有關樓價。

上述事項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及爭論,閣下必須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