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臨時賣買合約
   
根據 《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香港法例第 219 章 ) 第3條 ,除非土地(包括 房屋 /樓宇單位/大廈)買賣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否則法庭不會審理與土地買賣有關的法律訴訟。換言之,如果閣下透過口頭協議買賣一個物業,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儘管臨時賣買合約寫有『臨時』一詞,但一份妥善簽署的臨時賣買合約實屬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而 買賣 雙方必須遵守有關條款。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以取代臨時賣買合約),他們仍可按照臨時賣買合約去完成交易或向對方追討賠償。
- 我想買入某單位。在簽署臨時賣買合約及繳付臨時訂金(細訂) 前,我應該先做些甚麼?
- 如果物業是連租約賣出,買賣雙方應留意甚麼?
- 臨時買賣合約一般會包含甚麼條款?
- 臨時買賣合約是否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
-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物業仍有未解除的按揭,買方應留意甚麼?
- 如果買方有意購入的單位是負資產(售價未能完全抵銷未清還的按揭貸款),買方可如何減低風險?
- 如果買方要申請按揭貸款,應該如何處理?
-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方可否將物業轉賣給他人 (俗稱「摸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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