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臨時買賣合約一般會包含甚麼條款?
 

臨時買賣合約通常由地產代理提供,而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 單位的地址 ;
- 單位的售價 ;
- 買賣雙方的個人資料(如果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便要列明公司的全名及商業登記號碼) ;
- 臨時訂金 / 細訂 的數額( * 通常是售價的 1% 至 3% ,由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
- 加付訂金 / 大訂 的數額( * 通常是售價的 10% [ 臨時訂金包括在內 ] ,由買方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 ;
- 簽訂由賣方律師草擬的正式買賣合約之日期 ;
- 完成交易日期(即交樓日期) ;
- 售價的餘款 ,由買方於交樓日支付 ;
- 由哪一方支付哪一項法律費用(包括代表賣方、買方及任何 按揭承按 人 的律師費及印花稅等) ;
- 如買方未能履行合約條款,他 / 她須負上甚麼責任 ;
- 如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拒絕出售該單位,他 / 她須作出甚麼賠償 ;
- 買方及 / 或賣方須繳付多少佣金給地產代理。
有一上訴法庭案例 ( See To Keung & Another v Sunny Way Limited ) 指出,很多臨時買賣合約都會包含「例外條款」,即容許其中一方在簽約後的一段短時間內取消交易。如賣方欲取消交易,便需要退回 臨時訂金 ,並要另外賠相同數額 予 買方 ( 即是付「雙倍訂」 ) ; 如屬買方取消交易,便需要放棄其已付之 臨時訂金 。不論哪一 方依據例外條款去取消交易,該買方 / 賣方需要嚴格遵守合約內訂明之時間限制。
另一方面,上述案例的判詞亦指出,若臨時買賣合約內包含例如下述的條款: “加付訂金 (即「大訂」) 港幣 x 元將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繳付”,但其後雙方沒有簽署該份正式合約,則買方便可能無需要去繳付加付訂金。避免引起爭拗,買賣雙方應在臨時買賣合約內寫明繳付加付訂金之確實日期。
但請留意,所有條款均視乎雙方如何去草擬有關合約而定。
如欲取得一份臨時買賣合約的様本,可瀏覽香港律師會的網頁:http://www.hklawsoc.org.hk/pub_e/resource/bilingual/04-578/04-578C1-c.doc。 請留意:此合約様本只作參考用途,在簽署任何合約前,閣下應與地產代理或律師詳細查閱合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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