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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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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地產代理服務(連同買賣程序之概述)
臨時賣買合約
正式賣買合約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完成買賣交易
買賣居者有其屋
買賣興建中的物業(樓花)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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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買方有意購入的單位是負資產(售價未能完全抵銷未清還的按揭貸款),買方可如何減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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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產市場在 1997年後曾經急挫,買方必須向地產代理及賣方查問有關物業是否負資產 。

如是負資產,買方應與賣方商議在臨時買賣合約加入一條款,列明訂金由賣方律師保存而不會即時發放予賣方,直至賣方能證明未清還的按揭貸款不會超過售價餘款(即售價減訂金)。一旦賣方未能在交樓前解除現有按揭,上述條款能減少買方的損失。

這條款必須在臨時買賣合約內寫明,否則未必可在其後的正式買賣合約內加入。於 1992年有一高等法院案例(Chu Wing Ning v Ngan Hing Cheung),解釋當合約雙方商議正式 買賣合約的條款時,任何一方均毋須接受一些與臨時買賣合約內容異常不同的新條款。

如果賣方堅決拒絕加入這條款於臨時買賣合約內及/或買方願意承擔風險,則作別論。但任何面對此問題的買家應先尋求法律意見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