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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我在一幢多層大廈內擁有一個單位,我是否持有政府租契?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有何分別?
我不是物業的登記/註冊業主(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樓契並無寫上本人的姓名),但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樓價由我支付。我是否有該物業的話事權?我可否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
地產代理服務(連同買賣程序之概述)
我想賣出自己的單位。地產代理可為我提供甚麼服務?
作為賣方/業主,如果我透過地產代理協助放售自己的單位,是否一定要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為買賣雙方服務?
如果地產代理同時代表賣方(即本人)及買方,我可否支付較少的佣金?
我想買樓。如地產代理介紹樓盤給我,他/她應提供甚麼服務? 我可以索取甚麼資料?
作為買方,如果我要求地產代理介紹樓盤及安排我視察單位,是否一定要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如果地產代理同時代表賣方及買方(即本人),我可否支付較少的佣金?
如果我與某地產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議(表格4),而該代理向我介紹一個單位,但最後我透過另一間地產代理或從賣方直接購入該單位,情況將會怎樣?
如果我與某地產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議(表格4),而該代理向我介紹一個單位,但最後由我的親人 (如配偶) 透過另一間地產代理或從賣方直接購入該單位,情況將會怎樣?
如果我對受託的地產代理的服務感到不滿,可向誰投訴?
在買入單位前,我發現地產代理曾向我提供錯誤的資料,或忘記向我告訴一些重要事項。我可否終止臨時買賣合約,並向該地產代理(及其僱主)索償?
臨時賣買合約
我想買入某單位。在簽署臨時賣買合約及繳付臨時訂金(細訂) 前,我應該先做些甚麼?
如果物業是連租約賣出,買賣雙方應留意甚麼?
臨時買賣合約一般會包含甚麼條款?
臨時買賣合約是否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物業仍有未解除的按揭,買方應留意甚麼?
如果買方有意購入的單位是負資產(售價未能完全抵銷未清還的按揭貸款),買方可如何減低風險?
如果買方要申請按揭貸款,應該如何處理?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方可否將物業轉賣給他人 (俗稱「摸貨」交易)?
正式賣買合約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繳付加付訂金(大訂)的一般步驟是怎樣?
我(作為買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打算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加入配偶或父母的姓名。我可否這樣做?
如果我想將自己的單位出售或轉讓給一名家庭成員或親戚,我應該留意甚麼?
物業買賣合約所徵收的印花稅(釐印費)是多少?
『住宅』及『商業』物業之印花稅繳付手續是否有所不同?
在哪些情況下買方可申請廷遲繳交印花稅?
物業買賣合約是否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費用是多少?
處理物業交易的律師費是多少?有關費用是否按樓價之定額比例計算?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如果合約一方有其他過失 (例如賣方把單位廚房內的一個小窗口打破) ,另外一方可否終止買賣合約或追討賠償?
完成買賣交易
雙方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但於交樓日之前,有一些新費用出現 (例如關於大廈的維修費),這些費用應由賣方或買方負擔?
買賣居者有其屋
買賣興建中的物業 (樓花)
預售樓花的『同意方案』及『非同意方案』有何分別?
如果發展商/賣方未能如期完成興建工程,因而延遲了交樓日期,買方可否終止買賣合約及追討賠償?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管理人的功能是甚麼?
如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1. 我想賣出自己的單位。地產代理可為我提供甚麼服務?
地產代理應該:
向閣下索取單位的資料;
向買家推介單位。沒有閣下的事先批准,地產代理不可用任何方式(例如報章廣告、海報或小冊子等)去宣傳或放售閣下的單位;
安排買家視察單位;
安排進行議價;
告知閣下關於單位的
所有要約( 出價 )
。 如有任何買家表示有意購買閣下的單位並有出價,地產代理應該立即通知閣下;
協助閣下與買家商議 合約條款 及簽訂 臨時買賣合約。
受託的地產代理必須以閣下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要誠實地處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