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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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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地產代理服務(連同買賣程序之概述)
臨時賣買合約
正式賣買合約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完成買賣交易
買賣居者有其屋
買賣興建中的物業 (樓花)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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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為賣方/業主,如果我透過地產代理放售自己的單位,是否一定要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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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 地產代理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11 章 )第45條 ,閣下必須與地產代理簽訂代理協議才可放售 住宅物業,否則他們不能為閣下提供服務。

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為 賣方 而設,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提供,閣下與受託的地產代理必須簽訂此協議。此代理協議的條款包括:地產代理的責任、賣方須付的佣金及該協議的有效期等等。

閣下可以就同一單位委託超過一間 地產代理放盤,如是者,閣下必須在 代理 協議內說明該 受託的 地產代理 不是獨家代理 ,否則,若閣下透過其他地產代理成功賣出單位,亦仍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支付佣金 。

閣下可透過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網頁 http://www.eaa.org.hk/practice/documents/cform3.doc 下載『表格3』。閣下必須在簽署前仔細閱讀協議的內容 , 如果有不明白之處,請向受託的 地產代理或律師查詢。在簽署該協議後,閣下應該向地產代理索取一份副本,並好好保存以備日後翻閱。

除了上述的地產代理協議外,閣下亦要與受託的地產代理簽署 『物業資料表格』 ,內容包括有關物業的狀況(例如面積、是否有未清還的按揭貸款、是否有政府部門發出的修葺令)。閣下需要把一切所知的如實告知地產代理,他們亦應盡力核對閣下所提供的資料。如有關資料實屬有誤而令買方蒙受損失,閣下及/或受託的地產代理可被買方追討賠償 。

因住宅物業的業主多數不完全了解物業交易的法律問題,地產代理協議之存在就是要保障他們。如果閣下打算透過地產代理出售 非住宅物業 (例如工商物業)而不簽訂地產代理協議,閣下仍會受香港成文法(例如地產代理條例)、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規則(例如執業守則)及 普通法的保障。不過,地產代理可能仍會要求閣下簽訂代理協議。因地產代理監管局沒有就非住宅物業之代理協議提供範本格式,閣下必須詳閱協議的內容才簽署此類文件,如果有任何問題,請向地產代理或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