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港兩地工作之人士,如何為他們的稅務問題取得日常例子?
 

例一(完全在內地工作)
香港居民 C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受派擔任僱主在內地工廠之品質管理工作,月薪 3 萬元。他沒有在香港提供任何服務,而只在週末、週日及假期回港度假。他在內地停留天數累計250天。
香港:由於他在香港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所以全部入息可獲豁免香港薪俸稅。
內地:由於他只須在內地執行職務,並且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所以其每月3 萬元工資須全數被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二(大部分時間在內地工作)
香港居民 L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受派擔任僱主在內地投資企業的經理,月薪 3 萬元,其中 1萬元由內地機構支付。除在假日回港外,他亦須在香港公司提供服務。他在內地停留天數累計 250天。
香港:由於他在香港受僱並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以其每月 3 萬元工資須全數計入應評稅入息內。不過,因他須就內地履行職務所得的入息繳付內地個人所得稅,他可在完稅後及在收到有關課稅年度的香港報稅表時,填妥有關部分和遞交完稅證明,以申請將該部分入息(已繳付內地稅之入息)豁免香港薪俸稅或申請稅收抵免。
內地:由於他的受僱工作須在兩地提供服務,而他在內地停留超過 183 天,所以他在兩地支取的工資均須繳交個人所得稅,但亦可因應在境外提供服務而作出調整。計算方法是先以兩地支取的工資總額以內地稅率計算稅款,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分攤開的應繳稅款。
例三(大部分時間在香港工作)
香港居民 C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受派擔任僱主在中港兩地業務的市場經理,須在中港兩地提供服務,月薪 3 萬元,其中 1 萬元由內地機構支付。他在內地停留天數累計100天。
香港:本部分的答案與例二相同。
內地:由於他須在兩地提供服務,但在內地停留不超過 183 天,所以只有屬內地機構支付的入息部分才須繳交個人所得稅。評稅時會先以有關入息計算應繳稅款,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分攤開的應繳稅款。至於香港僱主支付的入息部分,則毋須繳付內地個人所得稅。
例四(每日都在中港兩地工作)
香港居民 W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負責管理香港公司及內地工廠,每天往返中港兩地並在內地提供服務,月薪 3 萬元,其中 1 萬元由內地機構支付。
香港:本部分的答案與例二相同。
內地:由於他的受僱工作須在兩地提供服務,而他在內地停留超過 183 天,所以他在兩地支取的工資均須繳交個人所得稅。評稅方法是先以兩地支取的工資總額以內地稅率計算稅款,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分攤開的應繳稅款(一般來說,內地稅務機關會接納在兩地工作的同一天作為半天計)。
如欲為中港兩地受僱入息的稅務事項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下列由稅務局出版的刊物:
- 香港居民中港兩地跨境工作稅務須知;
- 內地與本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個人勞務須知;
- 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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