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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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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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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
個人入息課稅 (在某些情況下提供更多稅項寬減)
中國內地與香港訂立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
印花稅 (釐印費)
遺產稅
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事先裁定 (為不肯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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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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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1)條,任何人士在每個課稅年度內從以下來源所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予以徵收薪俸稅:

  1. 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或
  2. 任何退休金。

簡單來說,如閣下根據一份僱傭合約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收入 / 報酬,便可能需要繳交薪俸稅。但在計算薪俸稅時,納稅人可申請扣減部分應課稅入息和取得免稅額,以減輕稅務負擔。

薪俸稅的徵收是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計算,但該年度的入息數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實,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一項 暫繳薪俸稅,待下一年度確實有關入息數額和應課薪俸稅後才作調整。在調整時,已於該課稅年度繳付的暫繳稅會先用來抵銷應課繳的薪俸稅,倘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稅。有關計算方法會在以下問答內再作說明。

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 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報稅表
法例規定僱員及僱主雙方均要分別向稅務局申報受僱工作入息及聘用員工支出。

  1. 受僱工作的地點
  2. 計算薪俸稅的初步指引
  3. 應課薪俸稅入息包括甚麼收入
  4. 應課薪俸稅入息之可扣減項目
  5. 薪俸稅的免稅額
  6. 逃稅之判罰事宜
  7. 對評稅之反對及上訴
  8. 於互聯網上作初步計算及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