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计算薪俸税时,哪些入息会被评税?纳税人可申请扣减哪些项目(及免税额)?
以下答案只为入息、扣减项目和免税额作出简介,它们会于随后的问答内再作解释。
a)入息
根据《税务条例》第11B条,任何人士在任何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入息,须是该人在该课税年度内从一切收入来源而累算的入息总额。
在薪俸税范畴内,应评税入息包括:
i) 薪金 / 工资
ii) 佣金、花红、代替假期的工资、约满酬金
iii) 津贴或额外赏赐:
包括膳食、交通、房屋及生活费方面的现金津贴或教育费福利等。
iv) 任何人士给予的小费
v) 雇主代雇员支付的薪俸税
vi) 获提供居所的“租值”:
此居所可由 a) 雇主提供;或 b) 有关租金(全数或部分)由雇主支付或补贴,“雇主”一词包括与其有联系的企业或公司。“租值”的计算方法是将雇员的入息(不包括任何于离职时获取之一笔过酬金或约满酬金)减去扣除项目及机械 / 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如有),然后再乘以百分之十。
vii) 在股份认购计划中所赚取的收益:
这包括认购、转让或放弃某一公司的股份认购权而获得的任何收益。
viii) 补发薪金、酬金、及离职 / 退休时发放的奖赏或酬金:
可申请将整笔款项拨回于赚取该款项的有关期间(最多36个月)计算。
ix) 雇主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MPF) 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为雇员作出自愿性供款,而有关雇员从中取得的款项(但不包括因退休、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而从计划中收取的款项)。
不须课税的入息 (毋须在报税表填报)包括:
- 陪审员获发的津贴;
- 终止服务时,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计算并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在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离职(有关强制性供款)情况下,从强积金计划中收取的款项。
b)扣除项目(包括机械 / 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
i) 支出及开支:
有关的支出或开支不可以是雇员私人性质的开支,而是完全、纯粹及必须为获取工作入息而要支付的开支。
ii) 个人进修开支:
由 2013/14 课税年度开始,每年之最高扣除限额为 80,000 元。
iii) 认可慈善捐款:
扣除额最少为 100 元。此项扣除不得超过应评税入息(在扣除支出及机械 / 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后)的35%。
iv)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所支付的法定供款:
你可从应课税入息中扣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部分供款。如你是缴纳利得税的自雇人士,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可扣除强制性的自我供款。非强制性的额外供款,属自愿性供款,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或利润时不能扣除。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扣除额为 :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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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获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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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至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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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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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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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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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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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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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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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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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 及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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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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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居所贷款利息:
阁下申请扣除为购买自住物业而付出的贷款利息,每个课税年度的最高扣除额是 100,000 元。
由2012/13课税年度起,阁下可申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年期由10个课税年度延长至15个课税年度(无须为连续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则维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不适用于较2012/13课税年度为早的课税年度。然而,这项延期不会影响纳税人(包括已经全数享用10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的纳税人)于 2012/13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
每次在获得扣除利息后,税务局局长会发出通知,让阁下知道已享用了多少年扣除年额及剩余之年额。
vi)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阁下可就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付给安老院的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申请扣除。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必须年满 60 岁,或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此位长者亦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境内的注册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顾。
阁下可选择就一名受供养的长者申请父母免税额(参阅下一节“个人免税额”)或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两者之中只可任择其一。如阁下同时申请免税额及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则只能获后者之扣除。
每年扣除上限的指明款项 :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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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上限的指明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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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至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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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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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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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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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 至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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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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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5 及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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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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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
阁下需要解释为何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使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并可能要提供收据作购买证明。但是,此扣除项目在薪俸税评税中较为少用。
有关各项可扣除的项目详情,请参考政府一站通网页。
c)个人免税额
有关个人免税额的详情,请参考政府一站通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