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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优步」是否合法?

「优步」是不合法的。

 

香港终审法院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Yuong Ho Cheung 及另二十三人一案中重新确认「优步」是不合法的。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374) 52(3)-

 

任何人不得

 

(a) 驾驶或使用汽车;或

 

(b) 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

 

(i) 该车辆获发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出租车牌照;

 

(ii) 该车辆获发私家巴士牌照,而乘客为敎育机构的学生、敎员或雇员、伤残人士、或受雇协助伤残人士的人;

 

(iia) 该车辆获发私家小巴牌照,并

 

(A)用作学校私家小巴;或

 

(B)只运载伤残人士以及协助该等人士的人;或

 

(iii) 该车辆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由于「优步」并没有获发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出租车牌照,「优步」的司机或「优步」车辆可能被视为无牌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优步」司机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374) 52(3)(a)(i)被控。

 

就「优步」 车辆的拥有人而言,他/她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374) 52(3)(b)(i)容受或允许他人无牌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被控,前提是该车辆拥有人必须有知情、意图或鲁莽等犯罪意图。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374)52(10),任何人违反《道路交通条例(374)52(3)的规定,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